■巡迴法庭
  京華時報訊昨天,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《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試點方案》,建議根據會議討論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按程序報批實施。
  會議指出,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,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,有利於審判機關重心下移、就地解決糾紛、方便當事人訴訟。
 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
  法學院教授、著名法學家洪道德表示,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已經確定,巡迴法庭審理跨區域重大行政案件、民商事案件,不審理刑事案件。同時,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,巡迴法庭審理的案件,必定要經過省高院審理和判決。
  最高法設置的巡迴法庭代表最高法,其作出的判決與最高法的裁判在效力上是相同的,都是終審判決,不存在上訴的問題。巡迴法庭和各省份高級法院之間仍然是上下級審級關係。
  對於最高法巡迴法庭將如何設置的問題,洪道德認為會有兩種可能。第一種,即成立華東、華中、華南、西北、西南、華北六大“巡迴法庭”,這種方式意味著巡迴法庭要在某地設立駐地;第二種是巡迴法庭在受理案件後,根據案件所在地的位置,直接指令某法院提供場地,巡迴法庭直接派法官前往審理。這種方式更能體現“巡迴”。洪道德說,從理論上說,法學界更傾向於第二種設置方式。
  人員組成方面,可能從最高院直接抽調相關法官組成,也可能根據案件類型和具體情況,由最高法臨時抽調組成。“不管是哪種方式,巡迴法庭的審判人員一定要由全國人大任命產生。”洪道德稱。
  洪道德指出,最高法設置巡迴法庭便利當事人訴訟將是必然的。如果按照大區成立巡迴法庭,當事人遇到案件審理、申訴,就無需來北京,可以就近在對應的大區巡迴法庭進行相關的訴訟,避免了舟車勞頓。
  同時,巡迴法庭可以到第一線審理案件,更深入地瞭解地方的實際情況,並根據實際情況審理案件,審案質量得到提升。
  此外,洪道德還認為,巡迴法庭擺脫地方制約也是一個必然趨勢。巡迴法庭作為最高院的派出機構,人財物的統一管理肯定是由中央統一安排,這樣就可以擺脫地方的制約。現在很多當事人認為,打官司存在“主客場”“人情官司”,特別是一些跨區域案件的當事人,很在意案件由哪兒的法院來管轄,因為他們擔心案件受到地方保護的影響,導致審案不公。巡迴法庭設立後,大部分跨行政區劃的重大民事、行政案件,都將由巡迴法庭審理,更有利於保證司法公正,彰顯司法公信力。  (原標題:最高法設巡迴法庭試點方案通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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